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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机要通讯,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等,这些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办案工作区建设的推进,司法警察在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

  一、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我院核定政法编制62人,实有法警6人,占编制的10%。其中6人中,4名男同志,2名女同志。年龄结构36-40岁3人,41-45岁1人,46-50人,51-55岁1人。

  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警年龄偏大

     我院法警6人,年龄结构为: 36-40岁3人,41-45岁1人,46-501人,51-55岁1人,年龄偏大。

    (二)警务装备条件落后

     按照上级院要求法警队应配备相应的专用囚车和送达车辆,应配备手铐、头盔、防弹背心、警棍等相应的警械具,应有高标准警务区,但由于检察机关经费紧张和其它的原因,这些设施装备未能配全、配齐,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专业化训练不能有效进行

     按照上级院要求,法警每年都要进行不少于12天的集中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和警务技能。但是,有些法警队特别是基层法警队的训练由于与工作上的冲突、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原因,难以形成制度开展正常训练。

    (四)兼职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实行归口管理、编队组织管理。由于检察工作越来越繁重,人员越来越少,部分法警到不同科室兼任其他工作,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当遇到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人员不能及时拉出,车辆不能及时到位,即使赶到事发现场,由于平时在各自的科室,统一指挥不起来,临时组合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加之装备上的滞后,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如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人民满意、院党组满意的队伍,使其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作出新的重大贡献,首先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政治建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司法警察的头脑。要联系实际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不断深化先进性教育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大力宣传司法警察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确保这支队伍思想纯洁、政治坚定。

  (二)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

   部分干警片面地认为,法警就是看管押解犯人、协助自侦刑检部门办案、看大门,只要身体素质好,其它都不重要。但根据高检院通报的发生在办案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脱逃等事件来看,多是因为法警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的。检察机关要把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部编制统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司法警察。要充分运用警衔管理这个“杠杆”,认真把好入口。对于政法编制司法警察的录用,应优先考虑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或武警部队的退伍复转军人,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警务技能较强。武警部队的退伍复转军人警务技能较高。这些人员有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良好基础,只要加以培训,就会很快适应法警工作,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同时,一些年龄偏大、身体素质较差的同志已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强的工作特点,影响了队伍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这些同志可以适当安排转岗或从事内勤工作,让法警队伍真正实现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

  (三)努力解决法警职级待遇问题,稳定法警队伍

  目前,地方各级检察院职级待遇的解决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人薪[1988]5号文件),并且中组部2002年对高检院政治部的答复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人员的干部职级比例按劳人薪[198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于劳人薪[1988]5号文件只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员的职级待遇进行了规定,并且中组部也予以认可同意,使地方组织部门对地方检察院检察员的职级待遇解决有了文件依据,实践中比较容易办理。但劳人薪[1988]5号文件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职级待遇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地方组织部门特别是县级组织部门因没有明确依据,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法警的职级待遇不予解决或不想不愿解决,致使一部分正式在编法警特别是县级检察院具有法警大队长、教导员职务的法警享受不了与检察官同等的职级待遇。在河北省目前情况下,全省公安机关警察因各自担任的职务不同,根据1991年河北省委组织部组通字(1991)29号文件规定享受不同的职级待遇,其中县级公安局基层派出所长、指导员享受副科级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享有与公安民警一样的待遇,享受警衔津贴,按规定着警服,执法过程中有权依法使用警械具。既然公安民警能按照省委组织部文件规定享受职级待遇,但检察机关的法警却不能据此有效享受,与现实不符,对司法警察不公平。这有待各级检察院特别是上级院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与各级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努力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管理

     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管理是关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司法警察这一管理模式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司法保障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法警队伍机动作战的整体功能,增强警务保障能力。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警队伍仍有部分未能真正实现编队管理,少数法警仍分散在各业务科室和行政部门工作,这样形成不了一个整体,很难快速地完成任务。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也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机关的地位还比较低,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不够重视。兼职法警过多,势必造成警力不足的现象,各级检察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得下定决心,清理整顿队伍,要么归口管理,要么退警,把有限的司法警察编制真正用于司法警察中。同时,基层法警队应保证与上级法警队上联下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的战斗力,才能迅速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项任务。

    (五)以教育训练提高素质

     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各级检察院法警队要不断加强教育和训练力度,向训练要素质,向训练要警力,按照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素质标准,广泛深入地开展岗位练兵和实战演练活动,为新时期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各级检察院要把教育训练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注重实用性,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行训练。同时处理好用警与训警的矛盾,人数较多的法警队可实行轮训制,人数较少的法警队可制定出固定的时间进行训练。各级检察院在进行教育训练的同时,应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训练,因为随着法律监督领域的不断拓宽,检察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如来访人员行凶、暴力威胁、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司法警察应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以达到临慌不乱、合理处置的结果,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努力改善警务装备条件

  警务装备设施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司法警察的形象。同时,警务装备落后会削弱司法警察队伍的威慑力和战斗力。因此,各级检察院必须逐步改变目前警务装备短缺落后的状况。第一,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工作、训练、装备等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和训练的正常开展;第二,以省市检察院为单位建立训练基地,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应该落实好固定的训练场所,并购置好训练器材,按照训练大纲、训练计划,统一安排时间进行体能和业务技能等科目的训练;第三,以“两房”建设为契机,建造高标准法警工作区,为法警队伍配备精良的装备,提高科技含量。

    (七)加强领导,打造成一支过硬法警队伍

  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逢危难时刻总是冲在最前面,工作危险性大、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大。同时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激化,为使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免受矛盾冲击和维护正常检察工作秩序,保障各项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检察院都要把法警建设放在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持司法警察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法警工作办案条件,努力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技能精湛、装备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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