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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简要案情:

  齐某因殴打与自己有矛盾的温某及温某家人,被公安机行政关拘留。释放后,为报复温某,齐某想将温某家房子点了给他点教训。2011年某日深夜零时左右,齐某在明知温某及家人在其住宅内居住的情况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瓶汽油,到温某卧室(当晚3人居住)外敲碎窗户玻璃,将点燃的汽油瓶扔进温某卧室,温某听到砸玻璃声音迅速携家人跑出屋,温某两间房屋及生活用品全部被烧毁,价值17000余元。温某西侧饭店(当晚5人居住)因承租人江某及时拉闸并砍断电线而未引燃。江某及时报警,公安消防大队经1小时20分钟将火扑灭。着火房屋南面为国道,东侧4米是一处饭店,西侧31米、北侧50米分别有两户住户且着火当晚有人居住。其余四周为温某家果园及该村农作物。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齐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齐某在主观上有点然温某家房屋教训他的目的,毁坏财物的目的很明确;客观上齐某的放火行为造成了温某家房屋及生活用品1万余元的损失。齐某以放火的手段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

  第二种意见:齐某的行为应定放火罪。齐某放火的行为虽然针对温某的房屋,但放火行为已经威胁到了温某及其家人和温某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定放火罪。

  第三种意见:齐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齐某明知是温某及其家人居住的房屋而向屋内扔燃烧的汽油瓶,齐某对屋内居住人员的生死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关健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种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定罪。综合本案来说,齐某放火焚烧温某家住宅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首先危害到了温某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齐某因矛盾殴打温某及其家人,被公安局机关行政拘留,释放后,为报复温某事先准备了汽油,并且明知是温某居住的房子,选择深夜零点左右向温某屋内扔燃烧的汽油瓶,给熟睡的人逃生造成困难,温某及其家人若不及时撤离后果不堪设想,其纵火的行为虽然针对房屋,但已危及房屋内居住人员的生命安全;其次,危害到了四邻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公安消防大队1小时20分将火扑灭和两间房屋及屋内生活用品全部烧毁的事实来看,当时的火势是比较大的,因江某及时拉闸、剪断电线并及时报警,火才没燃着东侧的饭店和四邻。齐某虽是为了焚烧温某的房泄愤,但火起后,火灾有可能危害到温某及其家人、江某的饭店及饭店内人员,周边两户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若不是火警及时将火扑灭,火势扩大还有可能为及周边农作物及树木。也就是说火着起后,会烧到什么人、烧到多少人,火会蔓延哪里,造成多大损失,均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因此齐某深夜到温某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与杀人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其对温某及其家人的生死持放任态度,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但对间接故意来说,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发生,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本案没有发生温某及家人死伤的后果,故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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