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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放任当追责 大意疏忽害人己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声巨响,火光四射,两死一伤,四邻窗户玻璃全被震碎,村民慌惊……。日前,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毕某。

  7月31日上午,易县裴山镇北邵村村民毕某准备装修房屋,屋里一些旧杂物需要处理,于是找来本村开废品收购站的孙某,让孙某将杂物拉走。杂物中有一枚三年前毕某二儿子(15岁)从部队靶场周围捡回的废旧坦克炮弹,毕某让孙某将这枚旧炸弹一起拉走,孙某开始犹豫,后来在毕某的怂恿下把炸弹拉回家中。吃过中午饭,孙某开始整理收回的废品,看到这枚废旧炸弹,孙某动起了脑筋。听别人说炸弹顶端有铜,于是准备将炸弹拆开,此时邻居孙某某、毕某某来串门,见到毕某在拆炸弹,二人凑了过来看热闹。二人边看热闹,边鼓励毕某大胆操作,并说炸弹里面有值钱的东西。孙某更来了精神,用锤头敲不开,就找来砂轮打磨,正当孙某全神贯注地打磨时,废旧炸弹突然引爆,原来是一枚“哑弹”。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孙某和孙某某被当场炸死,毕某某被炸成重伤。

  法律解析:

  本案中,毕某擅自将炸弹卖给废品收购站进行处理,在客观上实施了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使两死一重伤、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主观上,毕某两次将儿子捡回的废旧炸弹送回至部队营房,知晓炸弹存在爆炸威力的可能,因见炸弹底部有部分生锈,就自信该枚炸弹已经爆破不存在爆炸危险,进而擅自将废旧炸弹卖给废品收购站的孙某,因此毕某在主观上存在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心存侥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毕某的行为涉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死者孙某因贪图小利在收受炸弹后,采用锤头敲打、砂轮打磨炸弹的行为,致使本人及周围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陷入危险,本身也存在过错。

  这起因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引发爆炸的安全事故,广大群众要以此为戒,提高警惕。 人民群众在发现、捡到疑似爆炸物品后,不得擅自处理,要立即报告、上交公安部门,交由专业人员处置。此外,政府部门要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对危险废物严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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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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